欠钱有借条找谁起诉呢,暂时还不上怎么办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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欠钱有借条起诉有用,无论是欠条还是借条,都能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。
借条,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,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,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。
借条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,就是借条。
借条常见陷阱:
1.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案例:
王某父子向朋友张宗祥借款20万元,并打下借条,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。
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,故意将“张宗祥”写成“张宗样”。
张宗祥当时也没有注意。
到还款期后,张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,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宗祥为由不愿归还。
无奈之下,张宗祥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。
尽管法院支持了张的主张,但张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价。
2.非亲自书写借条案例:
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。
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,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,离开现场,不久返回,将借条交给张,张看借条数额无误,便将10000元交给王。
后张向王索款时,王不认账。
张无奈起诉法院,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,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。
后经法院查证,王承认借款属实,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。
3.以“收”代“借”案例:
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,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:
“收条,今收到孙某7000元”。
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,李某在答辩时称,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,由于孙给其写的借据丢失,因此为孙某搭写收条。
类似的还有,“凭条,今收到某某元”。
4.财物不分案例:
郑某给钱某代销芝麻油,在出具借据时,郑某写道:
“今欠钱某芝麻油毛重800元。
”这种偷“斤”换元的做法,使价值相差10倍有余。
法律依据:
《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,应当提供借据、收据、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。
当事人持有的借据、收据、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,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,人民法院应予受理。
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,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,裁定驳回起诉。
去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,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,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;
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,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流程如下:
之一,原告到法院起诉,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;
第二,法院立案审查,审查只是形式上的审查,只要符合立案的标准即可,即有明确的被告,有具体的事实请求和理由等;
第三,法院排期开庭;
第四,法院通知当事人到案,开庭进行审理;
第五,作出判决并且宣判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。